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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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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①性质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的双方,他们不是在国内结的婚,而是在国外结的婚,这时他们要离婚,那么就是涉外离婚了。还有一种就是将要离婚的双方,他们其中的一个已经移民去了国外,有了外国国籍,不再具有本国国籍,亦或者其中一个已经定居国外了,他们要离婚,都算是涉外离婚。可能,这要离婚的两方,结婚的时候都有国内国籍,也都定居于国内,但是离婚的时候,却是看当前的国籍和居住状况,不是看以前时候。②涉外离婚登记条件涉外离婚因为其特殊性,其登记也是有一定的条件来约束的。首先,这涉外离婚必须是离婚双方的自己意愿,没有受到强迫和威胁,然后在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的划分等涉及经济和监护权方面,两方要达到基本一致,协调好处理意见,再然后,涉外离婚的两方,至少要有一方,现在居住在国内,且有本国国籍,最后,涉外离婚的双方要具有完全的自主行动力,两个精神病人的离婚,不予办理登记。达成以上条件,涉外离婚的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记中心,进行离婚登记了。③涉外离婚登记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证明自己身份户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国人就需要带上自己的有效护照;二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三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名。当然了,对于一些特殊地区,也可以出示诸如有效通行证之类的特殊身份证件。(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并不是所有的涉外离婚都能够顺利的登记,然后领《离婚证》的,总有一些涉外离婚,会涉及十分复杂的财产纠葛、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问题,这个时候就是涉外离婚案件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需要划分清楚的,不能够两个国家一起裁决,应该以一个国家的审判为主。①管辖权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其中一方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那么我国当地的法院就能够对这起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是在国内结婚的涉外离婚,只要其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而且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②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材料涉外离婚案件诉讼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和护照等等;一是能够证明两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明或者是注册证书;一是当事人委托律师所写的上诉公状,外国人也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提起上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这里就是解决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找那个法院立案、起诉的问题。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涉外离婚 ①性质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的双方,他们不是在国内结的婚,而是在国外结的婚,这时他们要离婚,那么就是涉外离婚了。还有一种就是将要离婚的双方,他们其中的一个已经移民去了国外,有了外国国籍,不再具有本国国籍,亦或者其中一个已经定居国外了,他们要离婚,都算是涉外离婚。可能,这要离婚的两方,结婚的时候都有国内国籍,也都定居于国内,但是离婚的时候,却是看当前的国籍和居住状况,不是看以前时候。 ②涉外离婚登记条件涉外离婚因为其特殊性,其登记也是有一定的条件来约束的。首先,这涉外离婚必须是离婚双方的自己意愿,没有受到强迫和威胁,然后在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的划分等涉及经济和监护权方面,两方要达到基本一致,协调好处理意见,再然后,涉外离婚的两方,至少要有一方,现在居住在国内,且有本国国籍,最后,涉外离婚的双方要具有完全的自主行动力,两个精神病人的离婚,不予办理登记。达成以上条件,涉外离婚的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记中心,进行离婚登记了。 ③涉外离婚登记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证明自己身份户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国人就需要带上自己的有效护照;二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三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名。当然了,对于一些特殊地区,也可以出示诸如有效通行证之类的特殊身份证件。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并不是所有的涉外离婚都能够顺利的登记,然后领《离婚证》的,总有一些涉外离婚,会涉及十分复杂的财产纠葛、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问题,这个时候就是涉外离婚案件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需要划分清楚的,不能够两个国家一起裁决,应该以一个国家的审判为主。 ①管辖权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一、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其中一方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那么我国当地的法院就能够对这起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是在国内结婚的涉外离婚,只要其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而且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②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材料涉外离婚案件诉讼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和护照等等;一是能够证明两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明或者是注册证书;一是当事人委托律师所写的上诉公状,外国人也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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