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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
根据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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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权的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开始一年内。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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