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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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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非法方式取得的线索来源,据此依据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可予以采信,但应注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2、收集方法不当或包装、保管不当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不影响实物证据本身真实性的,可以予以采信,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到真实性的,应提交专家鉴定。 3、因主体不合法而收集到的实物证据,非侦查主体基于侦查权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对于因管辖问题导致侦查主体不合法或国家机关行使自身职权正当获取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 4、从我国社会治安来看,多年来,犯罪率处于上升趋势,如果众多真实但非法的实物证据被认定无效,必然涉及重新调查取证的问题,这样,不仅加剧消耗我国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侦查技术和手段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看,是司法机关难以承受的。 5、在非法实物证据效力的问题上,以排除为一般原则,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例外。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应首先尽可能通过补充侦查、证据补强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后加以运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转化或完善的,除特殊情况下,应作为印证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认为,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 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四是,未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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