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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效力是否有效

2021-09-29
1、对于非法方式取得的线索来源,据此依据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可予以采信,但应注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2、收集方法不当或包装、保管不当的物证,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不影响实物证据本身真实性的,可以予以采信,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到真实性的,应提交专家鉴定。 3、因主体不合法而收集到的实物证据,非侦查主体基于侦查权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对于因管辖问题导致侦查主体不合法或国家机关行使自身职权正当获取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 4、从我国社会治安来看,多年来,犯罪率处于上升趋势,如果众多真实但非法的实物证据被认定无效,必然涉及重新调查取证的问题,这样,不仅加剧消耗我国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侦查技术和手段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看,是司法机关难以承受的。 5、在非法实物证据效力的问题上,以排除为一般原则,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例外。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应首先尽可能通过补充侦查、证据补强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后加以运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转化或完善的,除特殊情况下,应作为印证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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