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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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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是离休人员,那么按本人死亡当月的基本养老金10个月发放。如果是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以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个月发放。 2.离休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之后,企业将不会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3.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则是当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相关的规定发放;在职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或因病死亡,除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之外,将由企业单位依照以上的相关标准发给丧葬费补助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是离休人员,那么按本人死亡当月的基本养老金10个月发放。如果是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以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个月发放。 2.离休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之后,企业将不会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3.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则是当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相关的规定发放;在职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或因病死亡,除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之外,将由企业单位依照以上的相关标准发给丧葬费补助待遇。
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相关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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