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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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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下班未按正常路线行走,与不合理路线不能等同。什么是合理路线,按人社部和最高法的解读,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包括: 1、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4、其他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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