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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目录提交材料有哪些

2021-12-12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及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前款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单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单位生产监督管理资料》。第六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内容:(1)新建、改造、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变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4)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后,原申报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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