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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 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二...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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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 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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