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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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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认真分析后认为: 1、先看是否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如果是那么一律平分,不再区别增值和首付部分。 2、如果是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为一方的名字,那么增值部分和贷款是按照首付的比例进行计算。 3、如有其他问题。
1、要按情形来划分: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或婚后办理了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物权分割。 2、但对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对其清偿部分予以返还。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房并按揭,婚后共同还贷,按房产证上的名字来归属,除非提供相应证据,否则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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