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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
地役权合同与服役地人签订。当事人应当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与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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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符合生效条件,即可生效。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包括的条款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地役权期限、土地的利用目的和使用方法、费用和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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