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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招标人纳入药品购销合同的中标候选品种为中标品种。中标品种确定后,经办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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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通过定量评价,将不同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经同类品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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