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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不是过户,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
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不都是要登记才能取得。 ⒈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部分动产和全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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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后,不动产的所有人可以转让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变更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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