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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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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方面的专业意见;(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五)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入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进行评估;(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原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省、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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