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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被用人单位劝退的,应当违反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行为违法,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是象征性的,不可以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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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既不是同一个概念,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1、解除劳动合同(以协商或单位原因但劳动者同意为限)的经济补偿,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2、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特指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不要求续签则没有经济补偿)。由于该项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此前没有),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故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只能是从2008年至2011年9月期间的4个月,共计16000元。 3、经济补偿不需要缴税。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被辞退,如果被无过错性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属于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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