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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装修费谁出要分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本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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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双方有约定的,双方就合同中谁来承担专修费用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二)双方未约定的1。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为承租人的装修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2、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装修和修理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只能由承租人承担。此外,一般情况下,主体结构的装修归出租人,附属设施老化归出租人。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作为承租人对租用房屋的装修,其实质是民法所规定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你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王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王某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如果你是在征得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你是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这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你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王某对你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你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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