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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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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总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的在华总资产,其计算方法如下:在华总资产=总资产-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放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境外投资。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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