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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2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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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条例》有关条款、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除可以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警告、通报、公告等处罚手段,并有权要求其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外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对职员的有效监管,尤其是对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敏感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二)业务的批准和复查制度;(三)关键职能的分工和人员的互相牵制。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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