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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未完成的项目一般不能结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但必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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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考如下: 首先必须明确双方是否有签约具有法律性的合同说明; 若是有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延期对业主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见合同,延期一天赔偿多少钱等; 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因为自己提供材料延迟才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程未按时完工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也可以按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承包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造,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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