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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果想要退股,可以与显明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发生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隐名股东在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持股协议。同时,要注意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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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再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与隐名股东有关的常见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内部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种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纠纷等。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纠纷。具体来说,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合同自由和意义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只改变了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善意,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隐名股东。发生纠纷时,如果要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如果公司虚假注资、账户混乱、财务报表虚假等,委托人可以起诉退出公司,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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