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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变更股东资格

2021-11-09
隐名股东在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持股协议。同时,要注意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将因违反《民法典》而被认定无效,无法保护这类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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