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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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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有如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我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出于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的考量,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这是出于对我国国情与传统观念的考量,可以说中国是以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亲情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是不同于纯粹的买卖关系的。 3、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若其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会导致出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是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将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即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1、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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