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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员工加班费计算标准是这样的: 1、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加点: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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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二是加班时间的问题。 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应发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时间的问题。具体计算方式为: 2008年之前为: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0.92天/8小时=小时工资,2008年之后为:上月应发工资(扣除当月加班费)/21.75天/8小时=小时工资,再根据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据确定本月加班日及加班日的加班小时数.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 假日的规定分别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首先要确定你单位属于那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后两种工时制度,需要是特定的工作岗位及报行政部门批准。如果你们单位没有报批任然适用标准工时制度。
加班费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月薪基数÷全年月平均工资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工资=月薪基数÷全年月平均工资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薪基数÷全年月平均工资日×3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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