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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财产,共同处分.理论上的一半,无法实践。 2不自然的归属妻子一人所有。财产分出配偶的一半后,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一般均等继承。...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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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您母亲的遗产,请问您母亲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呢?您母亲和她同居的男友之间有无协议约定房子份额?您可以依照继承办理过户,但房子如果涉及到也是您母亲同居男友的财产的话,有些麻烦,我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为您提供一个最合适的处理方案,这样吧,我现在有时间,您可以来电免费咨询,说说详细情况,方便我帮您准确分析,提供法律指导,
1.爷爷的那套房子属于与奶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在爷爷去世之后,这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奶奶另一半属于爷爷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奶奶、老爹、你爸爸均分继承;但是呢,根据您的说法,爷爷在瘫痪的时候父亲尽到了较多的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可以主张多分遗产的;4.现在这套房屋属于继承人共有,奶奶没有经过您父亲的同意擅自处理的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父亲的继承权;因此您父亲的继承权在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5.家庭之间如果实在协商不了就只能走法律的途径维权。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具体办理不同。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有同居者的情况,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在本市有户籍的共同居住者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人的情况下,租赁人必须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租赁人应当从本市户籍的共同居住者中,按照以下顺序书面确定租赁人:(1)原租赁人的配偶;(2)原租赁人的孩子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3)原租赁人的父母;(4)其他人(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没有同居者的情况下,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有市常住户口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没有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没有共同居住者的情况下,生前有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以上情况以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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