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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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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必须向房地产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满足相应条件。具体如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上述,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和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并附上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已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前提条件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办理所需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复印件);办理流程1、受理阶段(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中心初审申报材料、受理、录入、扫描、建档(2个工作日)2、办理阶段(1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中心1)、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2)、首席代表组织协调建立预售房屋销售系统(5个工作日)3)、首席代表审核、提请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4)、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3)、发放阶段(1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中心制证、窗口发证(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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