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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城市土地使用税纳入营业税及附加科目。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
1、从2016年5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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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1、土地增值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定时期的会计政策与一定时期的会计环境相适应,在老的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主体法,属于利润表观的体现,这与当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相适应即强调追求企业的财务利润最大化,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要求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与当前企业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关,这一转变正是前文提到的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表现,它强调无论企业的资产还是负债都要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为标准来确认,体现在所得税核算方面为:某些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符合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条件,比如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有资产或处置这一段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这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会导致未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形成一项应交所得税的抵减项,进而间接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构成一项资产,应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同理,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表明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总额大于税法规定未来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存在会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形成一项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构成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负债观的观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企业的其他资产负债并无本质区别,其反映的是与所得税相关的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或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比如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发生变化时也要像其他资产一样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同样要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此外在处理所得税税率变动的问题上,为了能真实反映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准则还规定了应按照已知未来的税率来计量,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并根据资产或负债的增减变动,确定对变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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