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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业主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2024-12-06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有责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人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在以下情况下,业主有足够理由抵制缴纳物业费用: 1. 收取物业费用应自业主接到收楼通知之日起计算,而非以购房协议中所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若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业主进行收楼程序,造成延迟收楼现象,那么在此期间,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时间段的物业费用。 2. 在物业公司尚未与业主签署合同之前,业主具有充分权利拒绝支付相关物业费用。 3. 针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施所产生的能源费用,然而此项费用并不在业主所承担的缴费范围之内,业主则拥有异议权来拒绝此类费用的交纳。 4. 当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足,导致业主认为其无法接受之时,业主有权暂时停止缴纳物业费用。但是,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业主必须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同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5. 当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超出合约规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时,业主亦享有拒绝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用的权利。 6. 若物业公司未能获得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批准文件原件,并且坚持按照附加费用的标准向业主征收,此时,业主有权利出于谨慎考虑,拒绝缴纳这部分额外费用。 7. 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尚待处理,那么业主无需担心,这项物业费用理应由开发商承担。 8. 最后,当物业公司未能向业主出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价管理部门的所有审批文件原始文本,业主同样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 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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