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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
抵押的房子可以查封。如果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那么抵押权的效力不会受查封、执行措施的影响。如果担保的债权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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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查封、执行措施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查封应当通知房东。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被查封的房产不能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其中就包括被查封的房产: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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