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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二等残疾标准:

2021-11-01
二级残疾 下列34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严重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导致缺乏自理能力的; (3)一眼有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6)一侧上颌骨和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有30平方厘米的面部软组织缺损。 (7)静止或轻微活动时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缺乏双下肢高位;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踝僵硬于非功能位; (13)膝盖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14)膝盖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及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严重肺功能损害;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3)肝功能除3/4,常规肝功能严重受损; (24)肝损伤后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引起的严重胃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胰腺移植后全胰切除术;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依赖胃造瘘者进食; (32)小肠切除术3/4,未进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相关法规

《残疾证的肢体残疾标准》 二级肢体残疾标准为: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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