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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发布的人身损害和工伤、军人、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人身损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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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二级残疾 下列34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严重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导致缺乏自理能力的; (3)一眼有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6)一侧上颌骨和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有30平方厘米的面部软组织缺损。 (7)静止或轻微活动时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缺乏双下肢高位;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踝僵硬于非功能位; (13)膝盖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14)膝盖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及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严重肺功能损害;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3)肝功能除3/4,常规肝功能严重受损; (24)肝损伤后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引起的严重胃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胰腺移植后全胰切除术;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依赖胃造瘘者进食; (32)小肠切除术3/4,未进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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