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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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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1、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2、发展中国家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和国内版权法的倡导者。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其国家历史和文化形成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他们不能容忍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他们所拥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的占有和任意的歪曲。《》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一是第一类可以增加史诗、谜语等作品;第四类作品类别可以增加民间雕刻、陶艺、瓷艺、木器、漆器、饰品、编织、刺绣、服饰、乐器。二是应当在第四类之后增加一个弹性条款——“其他形式”,同时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修改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以下类型”,修改后的措辞更符合我国立法用语的习惯,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类别的规定、第十条对著作权权项的规定等均采用“具体列举”加“弹性条款”这种立法用语。 权利主体要明确 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把“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值得肯定,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族群、社群的范围;二是在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外,还应加上家族或者家庭,在很多情况下,家族或者家庭也是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主体;三是如何明确“特定”的含义?“特定”是指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地、当下事实上的传承地、使用地或者实际控制地?由于文化间自然交流、传播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所引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地的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然后流传至其他地区,而该地区的民族、族群、社群、家庭或者家族对其进行传承、使用,从而形成实际控制的,实际控制地的特定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对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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