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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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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捂盘”惜售 新楼刚开盘时,有一些开发商会先把位置不好的房子拿出来销售,好位置的房子反而被保留下来,然后每个月推出几套,其目的是在后期的销售中提高价格和便于销售。这样一来,购房者很有可能在新楼开盘时买到位置不好的房子,最后在看房时才意识到问题。这是购买商品房的一大风险。 2、逾期交房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比如因为资金不足而中断施工。如果是要作为婚房使用的话,逾期交房则会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在买房前,一定要仔细审核开发商的资质和相关证书,如果开发商资金雄厚,口碑好,信誉高,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逾期交房情况的发生。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有关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样板间”花招 样板间是购房者了解楼盘最直观的方式,也是衡量房屋质量的因素之一。但是,一些开发商有时会利用装修中的视觉误差和装修的精致华丽来诱导消费者,比如通过大量镜面装饰使得房屋面积看起来更大。建议购房者在参观样板间时要擦亮双眼,多考察房屋的结构和装修工艺、用料,把“样板房”作为自己装修的参考,而切莫照搬照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遗漏必要主体,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 三、房屋存在物权瑕疵,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这就是二手房预约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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