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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2022-10-28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协议由小王来偿还共同债务,可债权人却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到底谁来偿债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万元。2008年9月,小张和丈夫小王看到邻居家都盖了气调库,也想建一个。于是,小张联系自己的同学A在院子里建起一个气调库,付了大部分现金后,还欠A1万元,由小张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当年年底前归还。由于经营不好,小王夫妇没能按期还上欠款,A看在同学的面子上也没有催要。2009年12月底,小王与小张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协议中约定所欠A的1万元由小王来还。A听说两人离婚后,多次找两人索要欠款未果,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给A书写的欠条,内容明确具体,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由于该项债务是小张与小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建设所欠,因此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张与小王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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