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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和在医疗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病假条,可以按公司相关考勤的规章制度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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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请病假,应当一律不予批准;已经批准并已休病假无效,原批准病假时间应为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符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还主张赔偿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不得和在医疗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病假条,可以按公司相关考勤的规章制度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经济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对应的医疗期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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