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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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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各地不一样。下面是湖南省的:农民建房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的规定,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应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房屋的,除按相应规定办理外,应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能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
1、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民收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建房。但在这次土地确权中,却发现农村有许多一户多宅的现象。国家政策是,一户多宅的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他们想继续拥有宅基地,他们必须付费才能继续使用。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在我国收费,各地农村都规定了宅基地的标准面积,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河北省为例,当地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城市或郊区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当地规定,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将收费使用,超过20平方米的不收费,超过20平方米的开始收费。具体标准如下:0~220平方米部分不收费;220~270平方米部分3元/平方米;270~320平方米部分6元/平方米;320~370平方米部分9元/平方米;370~420平方米部分12元/平方米;420~470平方米部分15元/平方米;470~504平方米部分18元/平方米。粗略计算,以宅基地标准面积200平方米为例。如果你的宅基地面积达到最高504平方米,你每年要向国家支付近3000元的土地使用费。3、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民要收费。众所周知,以前国家对土地的控制不是很强,所以一些农民私自将耕地和荒地改造成宅基地。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绝对不允许。如果农民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建造房屋,被有关部门发现后将被强制拆除拆除的需要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紧张,许多农二代、农三代结婚分户后没有宅基地建房,只能到县城买房。对农村多余的宅基地收费,会让一些农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给无地的人,这也是没有宅基地或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民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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