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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对保密协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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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保密协议仅仅从表面上看是不相关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保密协议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要求员工履行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一种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者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信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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