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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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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培训费和保密协议,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掌握具体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的人员。 保密的地域和保密时间可以由公司和员工进行约定,并支付有关费用。 保密的范围一般限于同行业的。 具体如何行文起草,如何签署,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以及需要保密的人员。
公司不得以此为条件同你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你提出辞职不需经公司同意,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你就可离开,并可要求单位办理有关解除合同手续。对保密问题其实单位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离开单位后你有保守现单位商业秘密的附随义务,当然你可要求单位为此付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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