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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我国法院会不予承认如果不服,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2022-09-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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