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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激励计...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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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大会决议。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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