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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前退铺属于违约行为,所以需要担负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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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姜某(甲方)与吴某(乙方)就宝山区某处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起租日期于交钥匙45天后开始计租。合同还约定,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不退还乙方的押金,并处三个月的租金赔偿。2007年12月26日,姜某将房屋钥匙交予吴某,并明确表示,已收到吴某支付的13420元押金。双方约定于2008年1月25日商铺开业时付租金,每年1月25日、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三天内付三个月房租20130元。2008年6月7日,姜某向吴某邮寄一份通知书,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租金。吴某在收到通知书后即要求提前退租。7月31日,姜某、吴某签订退租确认单,吴某将房屋钥匙返还姜某。因吴某拒绝支付违约金,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2008年1月25日至2月28日以及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的租金,并承担违约金20130元。 吴某辩称: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时确认的“于2008年1月25日开业时付租金”只是对支付租金的时间有了约定,并非是对计租日的确定,计租日应从2008年3月1日起算。双方于2008年8月8日共同办理了退租手续,说明姜某已经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己方不存在违约。姜某当时未主张租金和违约金,现在就无权再主张,且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租赁合同计租日的认定和姜某是否许可吴某提前终止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曾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始,但该合同同时又约定起租日期于交钥匙45天后开始计租,可见合同对计租日期的约定是不明确的。2007年12月26日,双方正式交接钥匙时明确约定,于2008年1月25日开业时付租金。该约定对吴某的计租日予以了明确,双方当事人应遵照执行。至于吴某认为姜某收取吴某返还的钥匙,并签订退租确认单的行为即视为其许可吴某退租,故吴某不存在违约一节,法院认为,姜某在吴某拒绝支付拖欠租金,并要求返还钥匙离开租赁场所的情况下,为保护出租房屋的安全而收取钥匙。姜某与吴某至物业办理退房手续只是确认电表读数,并由姜某接收房屋,双方当时并未对因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故姜某并不丧失依据租赁合同向吴某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1)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从2008年1月25日至2月28日止及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的租金计21645元;(2)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违约金20130元。
1、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对合同的违反,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擅自提前复工,则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2.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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