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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156条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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