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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要负责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是其经营行为一个整体,赠送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本质上都是商家销售的商品,只不过其...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透过现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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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商家对你的赠与却是附条件的,你只有购买相关商品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商家所赠送的物品不属于“赠品”,应视为商品。因商家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赠品,故应进行更换或赔偿。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错误,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一,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错误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生产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必须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情况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人员的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人员应承担责任,销售人员无过错,但销售人员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人员或供应人员,销售人员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即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受害者赔偿。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免除另一方向受害者赔偿的义务。履行赔偿后,履行赔偿义务的人可能是负责人,民事法律关系结束的二是双方都有责任,此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之间。履行义务的一方成为新的权利者,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义务的权利三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责任,此时也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索赔。如果属于产品销售人员的责任,产品生产人员有权向产品销售人员索赔。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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