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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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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原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A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议题不仅仅是职工自身的权益问题,还包括企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等同于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法》第3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关系实际上是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时产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成为代表不同利益或角色的两方,而应该是一方。二、劳动争议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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