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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探视权被剥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判决对方协助实现探视权,这个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当然如果有对方拒绝探视的证...
探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探视权: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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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2探视权不能被剥夺,只能被中止。 3关于怎样中止探望权,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判决。
如果对方对孩子具有潜在的危险,而且有证据证明此类事情以前经常发生,就能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对放不能探视孩子。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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