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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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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剥夺孩子的探视权,一般只能停止探视;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孩子不愿意被探视,探视对孩子有不良影响,探视者有侵权或犯罪倾向;探视者对子女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可以起诉中止探视。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仅是阻止探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变更抚养权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符合要求才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孩子的监护权,父母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双方都有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权利。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首先应考虑孩子的年龄,另外还取决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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