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甲方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采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计算,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金额。2、B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等)为单位。),首先统一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和扣除。然后根据房屋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房屋开发产品的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其他房屋开发产品中分配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屋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其馀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租赁或自用(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6人已浏览
2,25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