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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七)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十)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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