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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哪些?

2022-09-1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七)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十)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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