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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
是承包关系还是征用或者是租用关系这些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监察。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质询。如果国土部门有故意不予立案,可以到县“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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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或以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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