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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未与你协商,也未签订补充协议,就应该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
A、可以 B、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保障,是可以的 C、涉及到公司运营,只要不违反法律是可以的。 D、可以,关键是效益与工资挂钩具体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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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除非: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订立劳动合同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实并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对用人单位有利,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上,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区别,均为受劳动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保障上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了很多的区别,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前提,因为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细节进行明确的约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的条款就无法做到明确约定,那么这些没有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就只受劳动法律的最低保障,并且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满一年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如何解决。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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