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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
根据最新的陕西养老保险标准,现在参保人员流动性比较强,该政策对此也进行了明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搬迁、需要跨地区搬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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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级制订实施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据报道,今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合并原则,实现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调整方法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参与此次调整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首先,根据缴费年限进行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根据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2016年12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增加1%(计算到人民币,不足1元的增加1元)。适当倾斜,即适当提高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具体为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此次调整特别加大了15年以上缴费年限的调整幅度,旨在引导参保人员在缴费15年后继续缴费,形成全社会长期缴费、多缴费、多养老的积极导向,促进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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